Monday, August 25, 2008

捐献器官

卫生部属下的捐献器官公共醒觉行动小组主席丹斯里李霖泰建议,为了容易知道一个人是否同意参与捐献器官,政府可以在有关人士的大马卡或驾驶执照上注明。政府可以与相关单位讨论,然后决定如何储存自愿捐献器官参加者的资料。

政府应该简化参加捐献器官的程序,以鼓励更多的人民成为捐献器官的参加者。目前,任何人若要捐献器官,他们必须向国家器官移植资源中心或指定的医院领取表格,这些琐碎的程序令人烦恼。

如果能够在大马卡或驾驶执照上注明法定资料,事情就容易很多了。一旦自愿捐献器官参加者去世,医院的职员就可以从死者身份证知道死者是否承诺捐献器官。此外,李氏指出更好的做法是把捐献器官的资料,储存在每年更新的驾驶执照上。

丹斯里李霖泰今日在雪隆潮州会馆青年团所举办《捐献器官海报设计比赛》颁奖礼上透露现阶段,自愿捐献器官参加者都会持有一张证明卡。不过有意成为自愿捐献器官参加者的人务必告诉亲人,避免将来当局欲取走器官时受到阻挠。

李氏表示时间对器官移植非常重要,不过如果院方没有获得死者家属的同意以前,绝对不会为死者进行移植手术。即使死者在生时已经签署捐献器官同意书,但是若其直系家属反对,同意书将无法生效。

从吉隆坡中央医院国家器官移植中心截至今年7月31日所提供的数据显示,已经自愿成为捐献器官参加者的人数是11万8千人;华裔是各族中自愿捐献器官参加者人数最多的,共有67,779人,高达57.4%,巫裔居次,即26,180人,占22.2%,印裔则有13,519人或11.5%及其它。

此外,根据当局所提供的资料,人体可捐献的部份分为器官及人体组织,器官部分是肾、心脏、肝、肺、胰;人体组织是指眼角膜、骨骼、皮肤及骨等。器官移植并非在一般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唯有脑部首先死亡的病人才符合资格。

李氏指出所谓脑死,即是病人的脑部已经没有任何生命迹象,但是身体其它部份的器官及人体组织依然可以在生命仪器的维持之下操作,才能附和捐献的条件。如果病人本身因为心脏停止而死亡,器官在无法得到血液养份的供应下,将失去移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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